医疗体制的改革是当前社会上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伴随基本医疗保险的逐步实施与完善,如何降低治疗成本,提高治疗功效是政府、医院及患者关注的焦点。有数据显示,教育和医疗支出,已成为导致贫富差距的最大因素。目前对于六成看病需自掏腰包的病人来说,他们希望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院在为他(她)们提供治疗的同时出具明明白白的医疗费用支出清单。作为医院,为了满足医疗消费者最起码的需求也采取了各种办法尽量提供各种医疗消费支出的依据,但是受医疗设备限制目前还有存在遗漏的地方。
医用氧气作为医疗中的辅助治疗手段,是患者在急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但它的计费手段存在着不足,人为干扰因素较多,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医患纠纷。特别是当患者为此诉讼法律,医院方面对氧气费用一项出现举证难的现象,从而造成医疗单位在诚信上蒙受很大的冤屈。另一方面对于管理尚未成熟的医院,对于氧气计费手段的缺陷而使患者增加了支出,加大了其经济负担。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医用氧气计量计费标准”的滞后问题已经逐渐凸现,所以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医用氧气计量标准”问题已是当务之急,迫在眉睫。
目前在医院的临床应用中,医用氧气按时间收费,分低流量、普通和加压三种。其计量设备仍沿用传统的机械式氧气吸入器,由于其只具备刻度显示氧气瞬间流量的功能,没有累计吸氧时间和累计吸氧量的数据,而且误差率往往达到20%以上,所以给吸氧治疗带来了很多麻烦造成了一些无可挽回的损失(比如新生儿吸氧中毒,使视神经损伤)同时在费用结算时也会发生一些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我们对北京地区进行了相关调研,其结果如下:
北京市拥有卫生机构4818家,其中医院、卫生院668家;
北京地区的病床总数为79067张,病床使用率为74.71%;
机械式氧气吸入器的实际覆盖率占病床数量的43%左右;
按北京市现行的每小时普通吸氧3.5元(物价部门规定的吸氧价格)计算;
每张病床每日按平均吸氧12小时计算;
每年医疗用氧将消费近4亿元人民币,随着北京已进入老龄化城市,每年以9.3万人进入老龄的速度递增,吸氧费用还将增加,如此大的经费数字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计量手段及合理的计费标准其后果是很难想象的。
就北京而言医院大都使用管道方式供氧,其成本为一吨液化氧气平均价格1400元,一立方米液氧1.12吨,一立方米液氧可生成出800立方米气态氧,即1568元800立方米气态氧,每立方米1.96元。
由于使用传统的机械式氧气吸入器无法为患者提供氧气治疗费用的可靠证据,再者吸氧费在整个医疗费用所占比例较低,在患者要求提供费用证据时个别医护人员为了不使医患关系搞僵从而将吸氧费用免去,另外个别患者在没有得到医护人员的许可下自行吸氧、熟人吸氧等等,以上几个方面导致医院的合理收入受到损失,具我们了解在本市某家三甲医院仅2006年上半年由于吸氧漏费就达几百万元之巨。 而另一方面由于个别医院管理不规范及吸氧设备的缺陷,在医用氧气治疗及收费上引出了一些医患纠纷,媒体也常有报道。
仅2006年3月至7月部分媒体的报道 :央视《生活》2006年3月7日播出节目《明明的今天》中婴儿明明(化名)就是因为早产儿过量吸痒导致失明; 据新京报网2006年7月14日报道“早产儿吸氧过量会伤眼睛”马女士的孩子欣欣被诊断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眼睛终身失明。经西城区法院调节马女士拿到了人民医院赔偿的20万元人民币;据中国法制网2006年6月23日报道“早产儿双目失明 北京协和医院被告失职遭索赔286万”。
福建日报集团2006年01月13日报道“一整天的吸氧费医院居然按两天收取” 吸氧一整天竟有48小时;
人民网记者 张向永 王 海2006-5-15报道“珠江医院又爆收费 收取每天26小时吸氧费”;
人民网海南视窗-新闻报料2006-11-17
我姑妈已2006年10月28日在解放军187医院内分泌科住院,已于11月16日办理出院,(住院号是175698,姓名是陈桂香),总的费用是4138元,办理结帐后大概看了一下费用清单,就发现吸氧费是868.11元(289.32小时),可是病人吸氧不到20个小时。
现行氧气计量收费是按照计时来收取的,就其合理性来讲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简单的物理定律告诉我们:总量=时间X流量,治疗时起关键作用的氧气并不是来自时间,而是来自流量和总量,时间是按固定间隔进行变化的,所以必须按照流量来计费,这样才公平合理。
在沈阳市脑科医院里一名患者对吸氧按小时收费有些不解:“把吃饭上厕所的时间都给算到里面了。” 沈阳市胸科医院的费用查询机前,一名叫赵锳的患者的吸氧费用清单上显示,吸氧费用为99元,时间为30个小时,每小时3.3元。而这与省物价局每小时3元的规定价格并不相符。该院一名护士对此解释说,氧气按罐出售,每罐为100元,如果剩余的氧气低于5个压强,是不能退的。在其他几家医院,一些患者也认为吸氧按小时收费不合理,但他们表示,住进了医院就得按医院的规定办,没法讨价还价,把病治好才是主要的。
《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经销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必须计量收费的不得估算收费。
对于吸氧问题,记者采访了辽宁省物价局价格处的李科长,李科长表示吸氧按小时计费是遵循国家规定,目前全国范围内都是如此计费。同时,他对于流量计量技术能否达到医用标准表示怀疑,同时他还表示,如果技术条件成熟,物价部门将考虑联合卫生部门上报国家对现行计费方式进行调整。
吸氧要被剥削,不吸氧又危及生命,患者在吸氧 下进退两难,吸氧问题不是小题大做,在目前看来是关系到全国13亿人口是否享有公平交易权的问题。
原建新是辽宁省计量研究院的高级工程师,他对吸氧 也曾进行过关注。“吸氧理所当然应以流量计费,因为氧气在液态时是可以计量的。而现在医疗单位在患者吸氧时以小时计费,不能说完全不科学,但只能是一种估算。”
对于物价部门提出的是否有合适的计量器具问题,原建新认为,“氧气计量与天然气、煤气的计量原理基本一样,只是因为人呼吸的原因,要对某些部件进行特殊的技术处理。如果市场有这方面的需要,这种产品很快就会面世。”
原建新还对加压吸氧多收费(物价部门定价为5元/小时)问题提出了质疑:“氧气加压,流量就要加大,但患者并不清楚所谓的加压究竟加了多少,是否能达到比普通吸氧多收2元的标准;而且,患者因身体状况不同可接受的最大气压也不同,收费如此一致也不公平。现在消费商品时讲究量化,医疗单位也是消费部门,当然也要给患者明确的量化指标,而不是简单的你说加压就加压了。如果这样,无异于从患者口袋中抢钱。”
“医疗单位存在的吸氧 应该被公诸于众,这也是维护全国人民合法消费权益的问题。”
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革告诉记者,《辽宁计量监督条例》中对商贸计量有明确规定,医疗单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输氧按小时计费的方式是与《条例》相抵触的,且对患者显失公平,这种收费行为当属无效。
物价部门曾向记者解释过,医疗单位输氧按小时计费是遵循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对此,李振革不予认可,“计委下发的文件顶多属于行政规章,是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且行政规章并不具备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物价部门在制定价格时不仅要依据《价格法》,还要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就目前情况来看,物价部门在医疗单位输氧收费的价格制定上,与计量方面的法规相抵触,因此制定的价格当属无效,医疗单位按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收费也属不正当收费之列。
“全国十佳律师”、北京岳诚律师事务所岳诚律师认为,病人同样享有知情权,由于医院和病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实际上知情权有时发生了偏移,病人不出现较大的问题,家属一般也不会过多地追问医院;但现实中除医疗事故外,也不乏院方和病人发生医疗纠纷的案例,例如病人从院方得不到充分的信息而受到损失,其实就是病人的知情权被侵犯,医患双方构成的契约关系应该充分保障病人的知情权。
辽宁省人大代表冯有为看到本报报道后认为:“商业经营活动的利润一般在5%-10%之间,而医疗单位获得如此高的巨额利润是极不正常的,明显属于暴利,应当予以纠正。同时,吸氧收费 是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明显违反《消法》。”
冯有为表示,他将继续关注本报关于吸氧收费的报道,并在省“两会”期间提出议案,对物价部门制定的吸氧收费方式提出质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张处长告诉记者,因为吸氧引发病人和医产生纠纷的事例,在北京已经出现了多例,海淀区有一例已经在法院立案。“这种纠纷的产生,医院肯定是有责任的,如果确实是医院的问题,社会医保自然也成了受害者”。张处长认为,医院不能让病人找没有吸氧的证据,因为病人这方是被动的,而且检查结账清单只是事后行为,医院应该主动拿出充分的材料证明。(出处:《市场报》时间:2004-6-5“医院,怎能让病人明白消费”)
和众多读者的反映一致,辽宁省卫生厅对本报关于吸氧 的报道也予以支持。省卫生厅法规处的刘处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作为一名患者,当然希望自己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因此,从患者角度来说,打破目前这种以时间作为定量标准的收费方式是非常有道理的。“就好像居民使用煤气一样,用多少付多少钱。”
她说,作为辽宁省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目前全省各地医疗机构现行的吸氧计量及收费方式和《时代商报》所报道的一样。不过,收费标准是辽宁省物价局做出的规定,并不是医疗机构随意收取的。那么,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说是合法的,但有些不合理。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处长曹君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时间是计时的单位,用来作为计算流量是不合适的。”
他举了个例子:去年,一位患者在沈阳市某着名医院就医,后来由于病情恶化不治身亡。可是,死者家属在检查住院清单时发现,在患者 后的数十个小时内,一直都有着“吸氧记录”。曹君林说:“发现这个问题后,家属不干了。”家属指出,医院是在愚弄死人还是愚弄活人?为此,死者家属针对医院在吸氧方面的计量问题找到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曹君林说,听到这件事情时心情特复杂。按道理,这种医患纠纷不在他的调节范畴内,但考虑到这里面包含着计量的问题,他还是找到了这家医院的负责人。那位负责人承认,这其中既包含了个别医生的医德问题,也包括吸氧计量不规范的问题。如果能够即时计量就不会发生类似的丑闻了。
曹君林告诉记者,那位医院的负责人态度非常诚恳,他对曹君林说,如果能有一种国家标准的计量仪器,医院也愿意接受。从那时起,曹君林便致力于改变目前医疗机构关于吸氧计量的状况。2003年,偶然间曹君林听说天津市正在推广吸氧计时仪。经过实地考察后曹君林了解到,这是由当地质监部门与卫生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在全市范围推广。
“虽然天津的计时仪只是精确了吸氧的时间,但毕竟改善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由此产生的医患纠纷。”曹说,总结天津的经验后,他亲自起草了一份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一种规范性的吸氧计时装置。
出处:时代商报记者 陈铁 吕业辉
在原来家庭的水、电使用计费都是按家庭中的人口数或灯头数来收取的,随着科学的进步,现在水表、电表及煤气表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居民的水、电及煤气的消费都按其实际用量交费,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必须品真正实现了明明白白消费,如何使疾病治疗中的必须品“氧气” 实现了明明白白消费?
医院反映认为成本太高不愿改造,一位业内人士说,目前各医疗单位使用的吸氧仪器只能显示瞬时流量,不能显示患者使用的累计流量和价格。医院之所以选择此种方式一成不变,其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某医院财务处,一名工作人员说,按流量计算吸氧费用确实更科学、更准确,但现在技术上是否允许不好说,而且改造成本也是医院必须考虑的因素。
77%的医院认为计时计量都有用。计时用于规范收费,计量可以了解用氧量,为治疗提供参考,规范成本核算,为下一步的计费改革准备;
73%的医院认为吸氧数据自动采集和网络应用有必要;
具体的医护从业人员非常期待新产品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