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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医院计时吸氧收费情况的调查

医用氧气作为医疗中的辅助治疗手段,是患者在急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但患者在求医过程中,很少关注在吸氧上花费了多少钱,毕竟它在医疗费用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但就是在患者眼中微不足道的氧气,却极可能已经成为医院的暴利手段之一。目前,辽宁省拥有医疗单位1000余家,保守估计病床床位为20万张,按每日50%的利用率、四分之一的患者每天吸氧12小时,每小时3元为标准(物价部门规定的吸氧价格)计算,每年患者的吸氧费用总计达3.285亿元,这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昨天,记者走访了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患者吸氧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住院55天,吸氧花掉3400

在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处,记者遇到了一位老人,他是来为11月3日住进医院的患者赵永新查询住院费用的。在查询清单上,吸氧花费超过了3400元,平均每天超过60元。对于如此高额的吸氧费用,老人显得很无奈,“贵能咋的,固定每小时3块钱,人家物价局定的。”

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吸氧价格为每小时3元。市红十字会的一名护士告诉记者,病房的氧气按每罐90元收取,一罐按30个小时的使用时间,每小时3元,并没有超标。

在沈阳市脑科医院,记者在住院结算处遇到了东陵区八棵树地区的一中年男子,他的妻子在住院期间曾使用过氧气,但在住院结清单上却没有反映,而一护士称可能是在处置费或其他项中了。“吸氧收费却没有明示,这钱花得太不明白了。”该男子说。

患者:吸氧按小时收费不合理

在沈阳市脑科医院里一名患者对吸氧按小时收费有些不解:“把吃饭上厕所的时间都给算到里面了。” 沈阳市胸科医院的费用查询机前,一名叫赵锳的患者的吸氧费用清单上显示,吸氧费用为99元,时间为30个小时,每小时3.3元。而这与省物价局每小时3元的规定价格并不相符。该院一名护士对此解释说,氧气按罐出售,每罐为100元,如果剩余的氧气低于5个压强,是不能退的。在其他几家医院,一些患者也认为吸氧按小时收费不合理,但他们表示,住进了医院就得按医院的规定办,没法讨价还价,把病治好才是主要的。

医院:成本太高不愿改造

在医大一院财务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规范收费,现在吸氧按时间收费也分低流量、普通和加压三种。她说,按流量计算吸氧费用确实更科学、更准确,但现在技术上是否允许不好说,而且改造成本也是医院必须考虑的因素。

而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说,目前各医疗单位使用的吸氧仪器只能显示瞬时流量,不能显示患者使用的累计流量和价格。且患者日常检查、休息、用餐和上厕所等时间大多也都被包括在吸氧估算时间之内,极大地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消费权益。医院之所以选择此种方式一成不变,其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利益,每罐医用氧气的成本不会超过40元,但出售给患者时至少为90元甚至更多。

说法:按时间计费有悖法律

《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经销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必须计量收费的不得估算收费。

对于吸氧问题,记者采访了省物价局价格处的李科长,李科长表示吸氧按小时计费是遵循国家规定,目前全国范围内都是如此计费。同时,他对于流量计量技术能否达到医用标准表示怀疑,同时他还表示,如果技术条件成熟,物价部门将考虑联合卫生部门上报国家对现行计费方式进行调整。

吸氧一整天竟有48小时

一整天的吸氧费,医院居然按48小时收取;患者出院后,还要加收142个小时吸氧费……这是患者家属王女士对省肿瘤医院ICU病房(重症监护室)收费清单的一连串疑问。据记者了解,医患双方经协商,医院愿意退还存有疑义的收费。
    上月2日18时40分,王女士的父亲因为心衰、呼吸衰竭,转入省肿瘤医院ICU病房治疗。王女士之后发现,医院打印的12月12日住院费用日清单上有问题,院方在该天居然收取了48小时的中心吸氧费用。再翻翻之前的住院清单,王女士又发现,父亲住院至当月4日,实际上3天都不到,而2日~4日的清单中,中心吸氧收费却是按96个小时计算。
    王女士经咨询其他医院医生后,还发现了其他的“问题”:为何父亲每天都进行24小时的中心吸氧,又进行24小时的高频吸氧?为此,记者采访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一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的多名专家,专家说,一般情况下,中心吸氧和高频吸氧不能同时进行。
    王女士向医院要求退掉高频吸氧的费用,在其父上月27日出院(转至省立医院)结算时,院方已退还王女士591个小时的高频吸氧费,共计2955元。
    不过,医院在退还王女士高频吸氧费时,最后的结算清单上,院方又加收了142个小时的中心吸氧费。王女士说,父亲离开该院后,为何还有吸氧费?
    王女士说,父亲转入省立医院后,每日的吸氧费才收取70元,而同为三甲医院的省肿瘤医院,收费却是96元/天(4元/小时×24小时)。王女士在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共同发布的《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上看到,“持续吸氧按每天70元计算,若加压给氧每小时加收1元。”若不加压,70元/天的吸氧费是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上限,医院收取该项目的费用,不得超过上限。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省肿瘤医院。院方表示,一天收取48个小时的吸氧费,是由于操作人员输入错误造成的。96元/天的中心吸氧费用是医院按吸氧4元/小时×24小时计算,是对有关价格政策的理解偏差。对于王女士反映的问题,医院已经专门召开了院务会议,对于吸氧上有疑义的收费,将全额退还给病人家属。
提醒:清单也有糊涂账,需细细核对

    我省大多医院都推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院方会将患者当天或多日产生的费用,按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明细项目打印给患者。
    我省一名医疗界人士提醒,由于电脑计价,工作人员输入错误,或医生和护士及收费部门衔接出现问题,每日清单可能出错。患者可通过医院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示栏等查询到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可以参照价格标准,看看支付费用是否合理。

利润核算:每罐氧气可赚近600%

吸氧要被剥削,不吸氧又危及生命,患者在吸氧 下进退两难,本报昨天的报道《患者吸氧吸丢巨款》引来各方关注。省人大代表冯有为怒斥吸氧 :“吸氧问题不是小题大做,在目前看来是关系到全国13亿人口是否享有公平交易权的问题。”

12月28日,沈阳某市级医院303病房,一女子正在配合点滴使用带有“光量子”字样的氧气提供设备。这种氧气的使用价格是一分钟1元钱,一次20分钟。一名护士解释说,这种氧气比鼻腔呼吸的吸收效果要好。

   “治病还能跟人家讨价还价吗?”这家市级医院里一名因一氧化碳中毒住院的患者说。她从12月10日住院起,每天都要到高压氧舱吸氧治疗,每次70元,吸氧时间是100分钟。在高压氧舱室的窗户上标注着:如急诊,则每次吸氧费用为165元,时间也是100分钟。而据记者了解,省人民医院高压氧舱的价格是每次50元,两者相差竟达100多元。

那医院到底有多大利润呢?昨天上午,记者拨通了沈阳市液化空气有限公司的电话,一名姓孙的女士告诉记者,医院使用的40升的氧气售价为每瓶32元,可使用3天。

记者简单地计算了一下:一瓶氧气可使用3天计72小时,医院每小时收费3元,共216元;而厂家的零售价为32元,若医疗单位大量购买,售价当然会更低,即使按32元计算,医疗单位一瓶氧气的利润为184元,利润率近600%。而我们曾保守估计辽宁省每年的吸氧费用为3.285亿元,那么医疗单位每年的利润就在2.816亿元左右。

计量专家:氧气应按流量收费

原建新是辽宁省计量研究院的高级工程师,他对吸氧 也曾进行过关注。“吸氧理所当然应以流量计费,因为氧气在液态时是可以计量的。而现在医疗单位在患者吸氧时以小时计费,不能说完全不科学,但只能是一种估算。”

对于物价部门提出的是否有合适的计量器具问题,原建新认为,“氧气计量与天然气、煤气的计量原理基本一样,只是因为人呼吸的原因,要对某些部件进行特殊的技术处理。如果市场有这方面的需要,这种产品很快就会面世。”

  原建新还对加压吸氧多收费(物价部门定价为5元/小时)问题提出了质疑:“氧气加压,流量就要加大,但患者并不清楚所谓的加压究竟加了多少,是否能达到比普通吸氧多收2元的标准;而且,患者因身体状况不同可接受的最大气压也不同,收费如此一致也不公平。现在消费商品时讲究量化,医疗单位也是消费部门,当然也要给患者明确的量化指标,而不是简单的你说加压就加压了。如果这样,无异于从患者口袋中抢钱。”

知名律师:吸氧现属不正当收费

  “医疗单位存在的吸氧 应该被公诸于众,这也是维护全国人民合法消费权益的问题。”

  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革告诉记者,《辽宁计量监督条例》中对商贸计量有明确规定,医疗单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输氧按小时计费的方式是与《条例》相抵触的,且对患者显失公平,这种收费行为当属无效。

  物价部门曾向记者解释过,医疗单位输氧按小时计费是遵循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对此,李振革不予认可,“计委下发的文件顶多属于行政规章,是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且行政规章并不具备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物价部门在制定价格时不仅要依据《价格法》,还要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就目前情况来看,物价部门在医疗单位输氧收费的价格制定上,与计量方面的法规相抵触,因此制定的价格当属无效,医疗单位按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收费也属不正当收费之列。

人大代表:将吸氧收费问题带入“两会”

  辽宁省人大代表冯有为看到本报报道后认为:“商业经营活动的利润一般在5%-10%之间,而医疗单位获得如此高的巨额利润是极不正常的,明显属于暴利,应当予以纠正。同时,吸氧收费 是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明显违反《消法》。”

  冯有为表示,他将继续关注本报关于吸氧收费的报道,并在省“两会”期间提出议案,对物价部门制定的吸氧收费方式提出质疑。

辽宁省卫生厅:吸氧变革有道理

  和众多读者的反映一致,辽宁省卫生厅对本报关于吸氧 的报道也予以支持。昨天下午,省卫生厅法规处的刘处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作为一名患者,当然希望自己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因此,从患者角度来说,打破目前这种以时间作为定量标准的收费方式是非常有道理的。“就好像居民使用煤气一样,用多少付多少钱。”

  她说,作为辽宁省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目前全省各地医疗机构现行的吸氧计量及收费方式和《时代商报》所报道的一样。不过,收费标准是辽宁省物价局做出的规定,并不是医疗机构随意收取的。那么,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说是合法的,但有些不合理。

省质监局:卫生厅导致规范计量流产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处长曹君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时间是计时的单位,用来作为计算流量是不合适的。”

  他举了个例子:去年,一位患者在沈阳市某着名医院就医,后来由于病情恶化不治身亡。可是,死者家属在检查住院清单时发现,在患者 后的数十个小时内,一直都有着“吸氧记录”。曹君林说:“发现这个问题后,家属不干了。”家属指出,医院是在愚弄死人还是愚弄活人?为此,死者家属针对医院在吸氧方面的计量问题找到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曹君林说,听到这件事情时心情特复杂。按道理,这种医患纠纷不在他的调节范畴内,但考虑到这里面包含着计量的问题,他还是找到了这家医院的负责人。那位负责人承认,这其中既包含了个别医生的医德问题,也包括吸氧计量不规范的问题。如果能够即时计量就不会发生类似的丑闻了。

  曹君林告诉记者,那位医院的负责人态度非常诚恳,他对曹君林说,如果能有一种国家标准的计量仪器,医院也愿意接受。从那时起,曹君林便致力于改变目前医疗机构关于吸氧计量的状况。2003年,偶然间曹君林听说天津市正在推广吸氧计时仪。经过实地考察后曹君林了解到,这是由当地质监部门与卫生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在全市范围推广。

  “虽然天津的计时仪只是精确了吸氧的时间,但毕竟改善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由此产生的医患纠纷。”曹说,总结天津的经验后,他亲自起草了一份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一种规范性的吸氧计时装置。然而,当曹君林满怀信心找到省卫生厅时,省卫生厅计划财务处却称,各医院没有经费,卫生厅又投不起。另外,卫生厅的附加意见是,一旦医院投入了类似设备,每年的设备检修、更换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开支,这无疑又增加了医院的负担。至此,联合发文终止,规范吸氧计量的计划也被迫流产。

                                      时代商报记者     陈铁 吕业辉

 

医院被曝收费 日吸氧26小时

   编者按:去年10月,本报独家报道《药品 黑手伸进病房 珠江医院使用 药品调查》引起卫生部长高强高度重视,广东省已对相关医疗机构和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处理。近日,广东省物价局出具的一份调查结果,又揭开了珠江医院在患者治疗过程中另一收费 。

爱子栋栋(化名)去世后,曾女士先是得知花费巨款购买的药品为 药,治疗效果无法保证,其后又从费用清单上发现许多莫名其妙的收费项目,“连小学生都知道一天有24小时,珠江医院却收取我们孩子每天26小时的吸氧费。”曾女士悲愤之下整理出15项可疑收费,向广东省物价局进行举报。时隔不久,死者小希(化名)、小萱(化名)等患儿的家长也发现了上述问题,并先后向广东省物价局进行了举报。

    广东省物价局在回函(“粤价检函20061号”)中答复:经核查,小希(化名)于20053月至同年9月在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院在治疗过程中违规多收价款8819.75元。广东省物价局同时责成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退还上述多收价款。栋栋的母亲曾女士告诉记者,在她向广东省物价局举报的10余项乱收费项目中,已有5项被核准是乱收费,共7221.24元。其他几项尚有待核实,包括令患儿家长反映强烈的“每天26小时的吸氧费”等。日前,记者就“患者每天吸氧26小时”向北京几家医院咨询,均答复“不可能”。某医院内科主任表示,有时会把头一天的吸氧时间累加到第二天,出现数字误差,但不会“每天”如此。

曾女士就此和珠江医院进行交涉,要求该医院退还多收的钱款,并书面说明退款的原因。院方则表示可以退还钱款,但不能进行书面说明,事态因此陷入僵持。在曾女士之后,患儿的母亲何女士也多次向珠江医院提出交涉,也未得到正面回复。此外,在珠江医院儿科治疗过的多位患儿家长向记者表示,发生在他们孩子身上的乱收费并非个案。

记者从卫生部医政司20051220日发出的《卫生部关于广东省卫生厅严肃查处部分医疗机构违规执业等有关情况的通报》获悉,本报独家报道的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儿科朱为国医生违规执业等问题,引起卫生部高强部长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此后,广东省卫生厅对报道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和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处理。但是,由于本案所涉及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人物、向广东多家三甲医院贩卖 药品的药贩子王华至今不见踪影,因而尚存悬疑。
病人一天用143小时呼吸机?
兰州一患者住院55天花38万,费用清单令人费解
      住院55天,花费38万元,但仍未能救回李东的命.李先生连日来沉浸在痛失爱子的巨大打击中.然而,儿子住院期间所进行的一系列治疗、用药的费用清单,更是让他在悲痛之余惊疑满腹。甘肃兰州大学第一附院打出的每日治疗费用结算清单显示,从2月6日至李东去世期间,仅在呼吸机辅助呼吸一项中,几乎每天都在48小时以上,最高的竟然出现了单日达到143小时的怪象!
 
花费38万没救回一条命
      据介绍,2003年,李东因患胃癌住进兰大第一附院接受了胃癌切除手术,经过一个月治疗后出院。2005年12月初,李东发现一个不大不小的肿块。随后,李东再次前往该院就医。主治医生在给李东做部腹探查手术中发现,李东腹腔中肝、胰、十二指肠、胆囊、结肠等5个脏器进行了部分切除。
      接受手术治疗的李东恢复得很快。但谁都没有料到,李东在普通病房住了两天,又因肠瘘和腹腔感染再次住进重症监护室。在重症监护室,李东接受了长达55天的治疗,但在2月14日因脏器衰竭停止呼吸。69岁的父亲百高达38万元的各种医疗费用一夜之间愁白了头。
医疗费用诸多细节费解
      接到反映后,记者赶到李家见到了那份“奇怪”的医疗费用单。在详细了解了李东的救治情况后,记者从中发现一此细节:2月6日,0.9%氯化钠溶液(500毫升)领用100瓶;5%葡萄糖溶液(500毫升)领用54瓶;10%葡萄糖溶液(500毫升)领用10瓶;维持呼吸功能检测62个小时;呼吸机辅助呼吸143个小时;加压给氧72个小时;特护72个小时。
病人只能用一台呼吸机
      就呼吸机辅助呼吸日用143个小时的奇怪现象,究竟是患者家属多心,还是真有问题?昨日,当记者向兰大第二附院一外科
      专家反问:“一个病人能用几台呼吸机?”
      据介绍,一名病人只能使用一台呼吸机维持呼吸,就意味着是6台呼吸机24小时不间断地为李东一个患者服务!
 
医院:143小时是累计用量
      昨日下午,兰大附一院院方紧急约见记者。该院副院长李玉民认为,患者治疗期间记帐属实,各项收费符合甘肃省物价局[医疗服务价格手册]。院方在提供相关材料后表示,之所以出现2月6日呼吸辅助呼吸高达143小时,并且是指2月6日呼吸机辅助呼吸高达143小时,并且是指2月6日的单日用量,而是累计1月28日至2月6日这10天的用量。造成这样的误会,最主要原因是部分新进护士没有参加电脑记帐培训,专职记帐员轮休、未能及时记帐所致。
  

医疗体制的改革是当前社会上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伴随基本医疗保险的逐步实施与完善,如何降低治疗成本,提高治疗功效是政府、医院及患者关注的焦点。有数据显示,教育和医疗支出,已成为导致贫富差距的最大因素。目前对于六成看病需自掏腰包的病人来说,他们希望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院在为他(她)们提供治疗的同时出具明明白白的医疗费用支出清单。作为医院,为了满足医疗消费者最起码的需求也采取了各种办法尽量提供各种医疗消费支出的依据,但是受医疗设备限制目前还有存在遗漏的地方。

医用氧气作为医疗中的辅助治疗手段,是患者在急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但它的计费手段存在着不足,人为干扰因素较多,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医患纠纷。特别是当患者为此诉讼法律,医院方面对氧气费用一项出现举证难的现象,从而造成医疗单位在诚信上蒙受很大的冤屈。另一方面对于管理尚未成熟的医院,对于氧气计费手段的缺陷而使患者增加了支出,加大了其经济负担。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医用氧气计量计费标准”的滞后问题已经逐渐凸现,所以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医用氧气计量标准”问题已是当务之急,迫在眉睫。 

    目前在医院的临床应用中,医用氧气按时间收费,分低流量、普通和加压三种。其计量设备仍沿用传统的机械式氧气吸入器,由于其只具备刻度显示氧气瞬间流量的功能,没有累计吸氧时间和累计吸氧量的数据,而且误差率往往达到20%以上,所以给吸氧治疗带来了很多麻烦造成了一些无可挽回的损失(比如新生儿吸氧中毒,使视神经损伤)同时在费用结算时也会发生一些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我们对北京地区进行了相关调研,其结果如下:

    北京市拥有卫生机构4818家,其中医院、卫生院668家;

    北京地区的病床总数为79067张,病床使用率为74.71%;

    机械式氧气吸入器的实际覆盖率占病床数量的43%左右;

    按北京市现行的每小时普通吸氧3.5元(物价部门规定的吸氧价格)计算;

    每张病床每日按平均吸氧12小时计算;

    每年医疗用氧将消费近4亿元人民币,随着北京已进入老龄化城市,每年以9.3万人进入老龄的速度递增,吸氧费用还将增加,如此大的经费数字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计量手段及合理的计费标准其后果是很难想象的。

    就北京而言医院大都使用管道方式供氧,其成本为一吨液化氧气平均价格1400元,一立方米液氧1.12吨,一立方米液氧可生成出800立方米气态氧,即1568元800立方米气态氧,每立方米1.96元。

    由于使用传统的机械式氧气吸入器无法为患者提供氧气治疗费用的可靠证据,再者吸氧费在整个医疗费用所占比例较低,在患者要求提供费用证据时个别医护人员为了不使医患关系搞僵从而将吸氧费用免去,另外个别患者在没有得到医护人员的许可下自行吸氧、熟人吸氧等等,以上几个方面导致医院的合理收入受到损失,具我们了解在本市某家三甲医院仅2006年上半年由于吸氧漏费就达几百万元之巨。 而另一方面由于个别医院管理不规范及吸氧设备的缺陷,在医用氧气治疗及收费上引出了一些医患纠纷,媒体也常有报道。

    仅2006年3月至7月部分媒体的报道 :央视《生活》2006年3月7日播出节目《明明的今天》中婴儿明明(化名)就是因为早产儿过量吸痒导致失明; 据新京报网2006年7月14日报道“早产儿吸氧过量会伤眼睛”马女士的孩子欣欣被诊断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眼睛终身失明。经西城区法院调节马女士拿到了人民医院赔偿的20万元人民币;据中国法制网2006年6月23日报道“早产儿双目失明 北京协和医院被告失职遭索赔286万”。

   福建日报集团2006年01月13日报道“一整天的吸氧费医院居然按两天收取” 吸氧一整天竟有48小时;

    人民网记者 张向永 王 海2006-5-15报道“珠江医院又爆收费 收取每天26小时吸氧费”;

    人民网海南视窗-新闻报料2006-11-17

    我姑妈已2006年10月28日在解放军187医院内分泌科住院,已于11月16日办理出院,(住院号是175698,姓名是陈桂香),总的费用是4138元,办理结帐后大概看了一下费用清单,就发现吸氧费是868.11元(289.32小时),可是病人吸氧不到20个小时。

    现行氧气计量收费是按照计时来收取的,就其合理性来讲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简单的物理定律告诉我们:总量=时间X流量,治疗时起关键作用的氧气并不是来自时间,而是来自流量和总量,时间是按固定间隔进行变化的,所以必须按照流量来计费,这样才公平合理。

    在沈阳市脑科医院里一名患者对吸氧按小时收费有些不解:“把吃饭上厕所的时间都给算到里面了。” 沈阳市胸科医院的费用查询机前,一名叫赵锳的患者的吸氧费用清单上显示,吸氧费用为99元,时间为30个小时,每小时3.3元。而这与省物价局每小时3元的规定价格并不相符。该院一名护士对此解释说,氧气按罐出售,每罐为100元,如果剩余的氧气低于5个压强,是不能退的。在其他几家医院,一些患者也认为吸氧按小时收费不合理,但他们表示,住进了医院就得按医院的规定办,没法讨价还价,把病治好才是主要的。

    《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经销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必须计量收费的不得估算收费。

    对于吸氧问题,记者采访了辽宁省物价局价格处的李科长,李科长表示吸氧按小时计费是遵循国家规定,目前全国范围内都是如此计费。同时,他对于流量计量技术能否达到医用标准表示怀疑,同时他还表示,如果技术条件成熟,物价部门将考虑联合卫生部门上报国家对现行计费方式进行调整。

    吸氧要被剥削,不吸氧又危及生命,患者在吸氧 下进退两难,吸氧问题不是小题大做,在目前看来是关系到全国13亿人口是否享有公平交易权的问题。

    原建新是辽宁省计量研究院的高级工程师,他对吸氧 也曾进行过关注。“吸氧理所当然应以流量计费,因为氧气在液态时是可以计量的。而现在医疗单位在患者吸氧时以小时计费,不能说完全不科学,但只能是一种估算。”

    对于物价部门提出的是否有合适的计量器具问题,原建新认为,“氧气计量与天然气、煤气的计量原理基本一样,只是因为人呼吸的原因,要对某些部件进行特殊的技术处理。如果市场有这方面的需要,这种产品很快就会面世。”

    原建新还对加压吸氧多收费(物价部门定价为5元/小时)问题提出了质疑:“氧气加压,流量就要加大,但患者并不清楚所谓的加压究竟加了多少,是否能达到比普通吸氧多收2元的标准;而且,患者因身体状况不同可接受的最大气压也不同,收费如此一致也不公平。现在消费商品时讲究量化,医疗单位也是消费部门,当然也要给患者明确的量化指标,而不是简单的你说加压就加压了。如果这样,无异于从患者口袋中抢钱。”

    “医疗单位存在的吸氧 应该被公诸于众,这也是维护全国人民合法消费权益的问题。”

    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革告诉记者,《辽宁计量监督条例》中对商贸计量有明确规定,医疗单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输氧按小时计费的方式是与《条例》相抵触的,且对患者显失公平,这种收费行为当属无效。

    物价部门曾向记者解释过,医疗单位输氧按小时计费是遵循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对此,李振革不予认可,“计委下发的文件顶多属于行政规章,是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且行政规章并不具备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物价部门在制定价格时不仅要依据《价格法》,还要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就目前情况来看,物价部门在医疗单位输氧收费的价格制定上,与计量方面的法规相抵触,因此制定的价格当属无效,医疗单位按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收费也属不正当收费之列。

    “全国十佳律师”、北京岳诚律师事务所岳诚律师认为,病人同样享有知情权,由于医院和病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实际上知情权有时发生了偏移,病人不出现较大的问题,家属一般也不会过多地追问医院;但现实中除医疗事故外,也不乏院方和病人发生医疗纠纷的案例,例如病人从院方得不到充分的信息而受到损失,其实就是病人的知情权被侵犯,医患双方构成的契约关系应该充分保障病人的知情权。

    辽宁省人大代表冯有为看到本报报道后认为:“商业经营活动的利润一般在5%-10%之间,而医疗单位获得如此高的巨额利润是极不正常的,明显属于暴利,应当予以纠正。同时,吸氧收费 是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明显违反《消法》。”

    冯有为表示,他将继续关注本报关于吸氧收费的报道,并在省“两会”期间提出议案,对物价部门制定的吸氧收费方式提出质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张处长告诉记者,因为吸氧引发病人和医产生纠纷的事例,在北京已经出现了多例,海淀区有一例已经在法院立案。“这种纠纷的产生,医院肯定是有责任的,如果确实是医院的问题,社会医保自然也成了受害者”。张处长认为,医院不能让病人找没有吸氧的证据,因为病人这方是被动的,而且检查结账清单只是事后行为,医院应该主动拿出充分的材料证明。(出处:《市场报》时间:2004-6-5“医院,怎能让病人明白消费”)

    和众多读者的反映一致,辽宁省卫生厅对本报关于吸氧 的报道也予以支持。省卫生厅法规处的刘处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作为一名患者,当然希望自己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因此,从患者角度来说,打破目前这种以时间作为定量标准的收费方式是非常有道理的。“就好像居民使用煤气一样,用多少付多少钱。”

    她说,作为辽宁省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目前全省各地医疗机构现行的吸氧计量及收费方式和《时代商报》所报道的一样。不过,收费标准是辽宁省物价局做出的规定,并不是医疗机构随意收取的。那么,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说是合法的,但有些不合理。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处长曹君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时间是计时的单位,用来作为计算流量是不合适的。”

    他举了个例子:去年,一位患者在沈阳市某着名医院就医,后来由于病情恶化不治身亡。可是,死者家属在检查住院清单时发现,在患者 后的数十个小时内,一直都有着“吸氧记录”。曹君林说:“发现这个问题后,家属不干了。”家属指出,医院是在愚弄死人还是愚弄活人?为此,死者家属针对医院在吸氧方面的计量问题找到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曹君林说,听到这件事情时心情特复杂。按道理,这种医患纠纷不在他的调节范畴内,但考虑到这里面包含着计量的问题,他还是找到了这家医院的负责人。那位负责人承认,这其中既包含了个别医生的医德问题,也包括吸氧计量不规范的问题。如果能够即时计量就不会发生类似的丑闻了。

    曹君林告诉记者,那位医院的负责人态度非常诚恳,他对曹君林说,如果能有一种国家标准的计量仪器,医院也愿意接受。从那时起,曹君林便致力于改变目前医疗机构关于吸氧计量的状况。2003年,偶然间曹君林听说天津市正在推广吸氧计时仪。经过实地考察后曹君林了解到,这是由当地质监部门与卫生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在全市范围推广。

    “虽然天津的计时仪只是精确了吸氧的时间,但毕竟改善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由此产生的医患纠纷。”曹说,总结天津的经验后,他亲自起草了一份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一种规范性的吸氧计时装置。

                                     出处:时代商报记者     陈铁 吕业辉

 

    在原来家庭的水、电使用计费都是按家庭中的人口数或灯头数来收取的,随着科学的进步,现在水表、电表及煤气表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居民的水、电及煤气的消费都按其实际用量交费,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必须品真正实现了明明白白消费,如何使疾病治疗中的必须品“氧气” 实现了明明白白消费?

    医院反映认为成本太高不愿改造,一位业内人士说,目前各医疗单位使用的吸氧仪器只能显示瞬时流量,不能显示患者使用的累计流量和价格。医院之所以选择此种方式一成不变,其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某医院财务处,一名工作人员说,按流量计算吸氧费用确实更科学、更准确,但现在技术上是否允许不好说,而且改造成本也是医院必须考虑的因素。

    77%的医院认为计时计量都有用。计时用于规范收费,计量可以了解用氧量,为治疗提供参考,规范成本核算,为下一步的计费改革准备;

    73%的医院认为吸氧数据自动采集和网络应用有必要;

    具体的医护从业人员非常期待新产品的应用。

  

我国医用气体工程标准滞后的问题思考

                          ----技术进步了,标准却还是10年前的

随着我国现代化步伐的进一步的加快,经济、科技、文化的日新月异,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医院的整体规划与就医环境正在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在医用气体系统工程上紧跟发达国家的水平,我国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引进医用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近20年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医疗卫生部门也逐步认识到医用气体工程技术应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同时“医用气体工程标准”的滞后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医用气体工程”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解决“医用气体工程标准缺位”问题已是当务之急,迫在眉睫。
    纵观20年的历程,医用气体工程在我国经历了几个阶段。1995年以前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在这期间各企业、医院各自为阵,无章可依,更无可遵循的相关标准可言。1994年国家医药管理局为解决“医用气体工程”在我国的杂乱无章的局面,让“医用气体工程”在我国迈上良性发展轨道,于同年12月19日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T0186-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YY/T0187-94<<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并于1995年05月01日正式实施。转眼间已过去近10年,在这10年的<<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日实施期间,我国加入了WTO,国际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新技术、新产品、新观念的出现在不断的改变着各行各业,不断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医用气体工程也同样面临着这诸多的挑战与影响,医用气体工程技术也在不断的提高与革新,并采用了许多新材料、新理念。然而医用气体工程的相关标准却仍是10年前的状态,医用气体工程的相关标准缺位的已滞后了医用气体工程在我国的发展,同时也制约着我国医院就医环境的发展,致使我国的医用气体工程事业面临技术超前而标准落后的被动局面。
    当今世界,“发展”是主题,医用气体工程也不例外。在国外,医用气体工程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不仅是“中心供氧系统”和“中心吸引系统”工程,而且发展到“医用中心洁净空气系统”、“医用中心笑气系统”、“医用中心笑气回收系统”、“医用中心氮气系统”、“医用中心二氧化碳气体系统”、“医用中心氯气系统”、“医用中心氯气回收系统”等方面,在技术方面更具超前意识,融合现代化的科技于一体,使医用气体工程功能更完善:多种方式供气、微电脑的应用与控制系统、气体系统的实时监控与探测、气体终端遥感控制技术的运用、与医院其它资源的整合、网络控制及气体信息化的实现等功能,使医用气体工程技术更加人性化、个性化、人文化,“科技以人为本”的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医用气体工程相关的标准方面,在国外更是你追我赶,日本的JIST7101标准、德国的DIN13260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的ISO5359标准等充分的体现了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医用气体工程应用的规定,标准与时俱进,与社会的综合发展相适宜,这样才会促进医用气体工程的发展,实现“两条腿走路”的格局。
    目前,特别是新建医院医用气体系统工程的安装国家统一批准的部门没有明确,此行业的工程投标各类资质证件各医院要求不一样,涉及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国家药监部门、区药监部门、建设部、压力容器许可等,相关部门太多又不统一,导致企业施工也很难办。

回顾我国在医用气体工程方面的历程,现在的技术已远远超过10年前的水准,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企业与医院不得不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理念,然而大家所遵循的标准却仍是10年前的YY/T0186、YY/T0187两项标准,现行的两项标准已远远不能适应实现医用气体工程在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试验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需要,使得现行标准在气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方面带来许多的不便。同时现行标准中的许多规定无法满足医院的要求,如:YY/T0186中的4.3.1中规定“吸引管道材料可采用镀锌管、钢管和不锈钢管”,但在气体工程的施工时,企业和医院均愿采用工艺性好、成本低廉、性能可靠、美观耐用的“PPR、UPVC、铝塑复合管、真空管”等;YY/T0187中的4.2.3.2中规定“氧气管道不允许和导电线路、电缆共架敷设,也不允许与导电线路、电缆交叉接触,防止漏电火花击穿管道造成事故”;4.2.3.4中规定“氧气管道不允许暗埋在建筑物结构内或敷设在没有检查门的管井内,不允许与供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管井内”,但在气体工程的施工时,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与限制,强弱电、管网在同一终端设备带中敷设,有时管网为了布局美观也会暗埋在建筑物结构内或敷设在没有检查门的管。在我国的现行医用气体工程相关标准中仍无除氧气、吸引外的其它医用气体标准,致使医用空气、笑气、氮气等医用气体工程重复着10年前的状态。
      知识经济的来临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没有标准就会受制于人,我们与相关部门应群策群力,为我国的医用气体工程标准的完善献计献策,为我国的医用气体工程的技术满足使用上的需要而努力。

摘自<<医用工程>>杂志2004年8月总第3期

 

走出集中供氧技术应用的误区

 

作为医用供氧的重大革命——以集中供氧取代氧气瓶分散供氧,由于其具有快捷、安全、清洁、雅静和空间占用少等优点,不仅极大提高了医疗单位的医疗效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使对患者加大了生命安全保障系数,从而使患者对医院产生较强的信任感和依赖性,充分发挥“氧气是维系生命第一要素”的重要作用而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关注。由于国家强调、政府重视,卫生医疗机构对集中供氧技术加大了应用力度,使集中供氧技术在全国县级以上医院得到全面推广。在有些经济发达的省市和地区,其乡镇医院也已采用,使医用集中供氧技术应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
        
在医用集中供氧技术的应用高潮中,笔者接触到某些应用单位负责人,在应用观念和实践中忽视了该技术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而进入了某些误区,给单位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也给集中供氧技术带来了不良影响

 误区一:盲目崇拜进口设备
       
就集中供氧技术设备而言,我国致力于集中供氧研究的权威专家顾安忠教授认为:“国内医院集中供氧技术属于成熟技术,国内外并无太大的差距”(《医用工程》创刊号43页倒数67行),但有的单位负责人却依然认为国外的好。如山东某医院放着国内四十几万元的制氧机不用,却耗资百万余元购买进口设备,结果安装不到四年就不能用了,只好拆除。还有上海某医院在管道连接上提出必须是进口不锈钢件,因为国外均采用铜件,所以,这个要求根本就不能满足。
       
盲目崇拜进口设备及配套件的倾向,不仅使这些单位蒙受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医疗时效,影响了医院形象。
      
误区二:过于追求豪华
       
追求豪华的倾向主要表现在供氧管道设备带上(也称设置带、治疗带、组合带等),设备带的作用主要有三个:

一是把几个供气终端(如氧气、负压吸引、压缩空气、氮气、笑气等)和电源照明及插座、医用通讯分机等综合设置于上;

二是罩住气体管道及电源通讯线路,从视觉上感到整洁、美观、典雅、心情舒畅;

三是便于医护人员识别功能和操作使用。

但在推广中,却发现不少单位片面追求外观豪华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已在医疗界形成攀比风。推广企业为了适应应用方的这一要求,也就顺水扬帆。设备带从规格上由开始的盒式发展为窄带式、宽带式、超宽带式,并且从长度上整墙覆盖;材质上从镀锌铁皮、不锈钢板发展为铝合金。看起来像是科技进步了,实质上功能照旧,只不过是加大了供氧设备成本,增加了投资,最终是增加了患者的负担,实在是弊多利少。
     
误区三:标榜低价位
       
就科学价值而言,任何物质和精神商品,其价格和价值必须相符,不论价格过低于或过高于价值,都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从客观上都违背了价值规律。在医疗界,有的集中供氧技术应用单位,在招标时单纯追求“低价位”而提出谁的价格最低就用谁的,把价格低作为中标的惟一标准。如2002年山东泰安某医院把价值20余万元的集中供氧设备,以8万元的低价转给了不具备制装条件的某单位,在交工运行时,被医药局检查发现该系统设备从工艺到材质均严重违背设计标准。结果被处以严令拆除,罚款20万元,限期整改
      
误区四:环节设置繁琐
      
集中供氧系统设备的最大特点是:操作简便快捷,给医护人员尽多的救护空间,给患者以足够的生命安全系数,以获取最佳的医疗效果。而若在集中供氧系统设备中,过多的设置某些环节,不仅不能充分发挥集中供氧特点,而且还会成为医疗累赘。如有的推广企业,在每间病房只设两张病床的情况下,设备带上只在进气一端安装一个维修阀就足够了,可它还要在供氧终端的后部再加一个小维修阀。说某一终端出现漏气、堵气时,可关闭该终端系统进行维修而不影响其他终端供氧,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细究起来却发现该说法并不科学,因为终端漏气,只需简单的维护手段便可使供氧正常运行,无需关掉阀门。
        
又如,只对病房供氧的项目也要求设置二级减压装置,并没有多大必要。因为病房供氧压力稳定在0.40.5mpa就可以满足患者吸氧要求。在病房一次减压直送病房效果最佳,另设二级减压,不仅加大投资而且还加大了产生故障的概率。但若对供氧压力患者不同要求的科室应按实际需要而设,不可千篇一律。
 

 在这里,需要强调实事求是、科学应用集中供氧技术。摈弃“环节越多越好”的观念。应该记住一条真理:氧气系统运行环节越多,发生故障的概率就越大,反之则越小,气流运行更畅通。  
        
误区五:忽视操作安全措施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是各行各业必须遵循的工作方针。在集中供氧系统设备操作中,亦不例外。但有的应用单位则错误的认为:“先进的集中供氧系统设备具备双路供氧、自动切换的功能,并配有声光报警装置,无需专人职守”。因此,不设专人职守,更谈不上科学操作了,出事故也是在所难免的。
         
殊不知,任何先进的仪器和设备总是要操作和管理的,否则出现特殊情况或外力作用就会给设备造成干扰或损坏,引发设备事故和医疗事故。为此,规范的集中供氧技术推广企业在对供氧系统设备交付使用时,都附有《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等文件。应用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和切实执行,决不可掉以轻心。
          
以上“五大误区”,笔者数年来在集中供氧技术推广中,亲身感受到的。有的较有代表性、全面性。为此作以提示,以提醒尚待应用的医疗单位免入误区;已经步入误区者,尽快走出误区。使集中供氧技术得以科学推广,合理应用,健康发展。

               医用氧将纳入药品管理

    记者从上海市食药监局了解到,从明年元旦起,医用氧将作为药品纳入管理,上海市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氧必须由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企业生产、供应。

    上海市食药监局12月20日向全市各医用氧生产企业、各医疗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氧生产和使用的通知》。

    《通知》指出,医用氧,包括液态医用氧和气态医用氧(含医院处方的家庭用瓶装医用氧气)将作为药品纳入管理。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氧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同时,全市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氧必须是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企业生产的。 来源:新民晚报2006年12月26日

 

关于氧气流量计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要求对一些产品分类进行界定的请示。现就这些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氧气流量计: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酒精棉片、碘酒棉棒、输液消毒包:用于人体注射和输液前的皮肤消毒。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试剂卡孵育器:用于孵育诊断试剂中需要孵育的试剂卡。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二氧化碳眼科冷冻治疗仪:用于白内障、视网膜剥离和青光眼等眼科冷冻手术。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金刚砂(玻璃砂):用于牙科技工室打磨铸件的表面。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六、LCD显示器:用作病人做手术时的监控系统的显示终端,也可用作一般PC机的显示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血糖仪打印机:由打印机和软件组成,用于打印检测报告。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氦氖激光治疗机:用于通过内窥镜治疗人体腔道恶性肿瘤。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可重复使用防护服: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隔离衣:当医护人员从半污染区进入SARS病房时,需在防护服外穿上隔离衣,离开SARS病房时再脱下隔离衣。主要用作防液溅。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防护帽及防护鞋套:主要用作防液溅。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医用口罩: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医用隔离仓:用于隔离传染病患者。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手术衣: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隐形眼镜润滑液:在佩戴隐形眼镜前或后直接滴眼,用于缓解戴眼镜时的眼干涩和眼疲劳等不适。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推拿按摩仪、微电脑按摩仪及其它电动按摩仪: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一次性使用脐带剪: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血糖分析仪用试纸: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一次性介入治疗仪探头: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BSS IV智能挤压仪:先将充满全血的三(四)联袋经离心机离心,使血袋内血液分层后用于本设备。该设备将代替人工挤压、手动封口的操作,在袋外将血液成份分别挤压至三联袋、四联袋中。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18F]FDG合成装置:用于合成PET检查用的放射性药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放射性核素生成装置(回旋加速器):用于产生放射性核素,该核素用于合成PET检查用的放射性药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医用人体辐照校准体模: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四、塑型针:在体外用于将不同形状的导引钢丝塑型为直型。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五、Y型连接器:在体外用于帮助导引钢丝进入人体。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六、扭转器:在体外固定在导引钢丝的末端,便于医生扭转导引钢丝进入人体。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七、无障碍电脑语言系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八、医用溶氧输液治疗仪:用于将医院供氧系统中的氧气输入输液瓶中,仪器没有治疗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九、红外磁粉狗皮膏:该产品起主要作用的是药品,不符合含药医疗器械的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中药电磁仪:磁疗辅以中药疗,配合透皮净液,扩张人体汗腺孔,加速药气渗入体内,即“中药提速疗法”。 该产品由药物起主要作用,不符合含药医疗器械的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医院成本核算管理  
   
成本核算是医院经营管理的重点,我院开展这项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基础,但很长时间一直停留在计算奖金收入的水平上。由于财务和科室核算“双轨制”,产生的结果差异很大,

很难为医院管理者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信息,达不到成本核算的真正目的。
  朝阳医院定位发展的目标是成为国际化品牌医院,为实现这一目标,医院必须紧紧抓住学科建设和经营管理两条主线,而经营管理则是医院的“软肋”。为改变现状,20041月,医院开始尝试医院全成本核算信息体系的建设。
  与以往不同的是,医院进行全成本核算,是把医疗过程中的全部资金耗费都计算进去,以会计核算数据为基础,按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各项费用组织成本核算,从而保证成本核算结果和会计核算结果一致,真正发挥成本核算管理的作用。  

这一理念是全新的,医院在建立全成本核算信息体系过程中,共经历了全面调研、业务流程确认、数据准备、数据处理、系统上线5个阶段,建立相关制度,全院医疗、医技、后勤、行政管理等部门近百人及多家软件厂商共同参与了此项工作。如今,这一系统已成为医院客观掌握、评价医疗成本状况及管理水平的信息平台。

用新理念搭建体系框架
  科学确定成本核算的对象。简单地说,医疗成本应包含治愈病人,满足患者需要所支出的全部医疗、药品和管理费用,而科室成本核算是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在以往的成本核算管理中,财务核算的科室划分是粗放型的,核算单元按财务核算类别划分,医疗科室划分为80多个。现在,我们按照医院全成本核算流程,将医院的科室划分为五种类型、265个核算对象,其中直接医疗类科室103个、医技类科室112个、医疗辅助类科室14个、管理类科室36个,其余为科研教学类科室。现在看来,这种新的核算单元确定,为医院最终落实经营目标责任打下良好基础。
  合理确定费用分摊原则。过去,我们在进行成本核算时,科室核算只核算直接费用和部分分摊费用,现在采取四级分摊法,逐级逐项分摊到上述5类科室。如第一级公用费用分摊;第二级管理成本分摊;第三级医疗辅助成本分摊;第四级医技科室成本分摊。最后,全院总成本等于直接医疗科室成本与科研教学科室成本之和。
  由于全成本核算是对各项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的过程,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很重要,医院相继建立健全了财产物资出入库制度、各种原始记录及收集整理制度、内部结算价格制度,同时规范了费用分摊方法,正确地归集和分配各种费用等。通过这些工作,使医院管理变得严谨、扎实和准确。
全成本核算使效率大增
  医院服务质量和效益提高。目前,医院管理者可以动态、实时了解医院各环节的效率和效益。各科室已由过去的被动服务转为主动经营,用经营和成本控制理念规范做事原则,改变每个人的行为方式,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病人满意度提高。

过去,患者欠费与科室关系不大,实施全成本核算后,病人欠费不核算收入,质量指标纳入成本考核,只有符合医疗质量的劳务才能核算有效收入。这使各科室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病人满意度,才能赢得更多的病人。今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全院门、急诊人次增加了8.8%,出院人次增加4.3%,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下降6.1%,每床日平均收费水平下降9.5%。
全院劳动效率提高

医院实行了内部有偿服务,医院各科室之间提供服务和物品按医院内部服务价格结算,使用资源的科室支付成本,提供资源的科室得到收入,提高了全院各科的劳动效率,有效控制了医院的无效成本。如医院新增发热门诊和特需服务门诊,需要增加挂号和收费窗口,最后挂号处承担了这些新任务,即节约了人力成本,又有效地利用了房屋使用面积。
医院运行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以物料和卫生材料消耗为例,以前医院各科室物料领用、病人使用、收费记账和科室剩余管理相互脱节,造成物料消耗管理存在漏洞。现在医院采取所有物料根据医嘱和收费情况进行以耗定量发放、当月成本全额计入的管理方法,物料和卫生材料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过去各科室只注重创收,而不关心科室材料的消耗,现在科室管理意识转变了,主动关注自己的消耗成本价格,如透析室使用的盐水、透析液,血液科的PICC管等,科室主动联系厂商了解价格,将信息反馈给物资科,由医院择优选择厂家购买,节约了运营成本。

财务核算走向经济管理
  优化了医院的资源配置。过去,我院在经营管理中忽视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医疗资源浪费严重,科室普遍存在争设备(导致设备闲置或使用率不高)、争人员(使得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争空间(使得部分房间不能有效用于临床)现象。现在,全成本核算能够客观反映医院各种成本产生与形成的过程,显示各科室成本来源与构成情况,使员工增强了节约意识,有效抑制了“三争”现象。
医院业务管理流程趋于规范

医院全成本信息管理体系的运用,不仅可使医院管理者掌握医院总况,也可以了解所有科室的成本状况,这与医院以往开展的成本核算方法有显着区别。过去的科室核算不能反映出科室的收支结余情况,现在这些内容可清楚地显示出来。由于实现了成本核算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一致性,使财务管理上升到了经济管理的高度,深入到医院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层次。
推进了目标成本的建立

以往,由于没有具体的历史数据,欲实施目标成本管理往往苦于没有依据,通过全成本核算全面实施,可充分利用成本核算数据,让群众参与管理,把成本确定的目标变为职工的自觉行动,使各科室对自己科室的收、支账目情况高度关注,自觉控制自己的可控成本,改变了原来只能在会计核算后,再由医院高层做事后控制的被动局面。
  我国医疗卫生改革已进入攻关阶段,其经济运行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只有真实准确地计算医疗服务的成本,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医疗服务的价值,有效地遏止不正常的医疗费用增长。在当前国家财政补助有限、医疗收费偏低的情况下,公立医院通过全成本核算寻找适宜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浪费,对自身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氧气流量计

医用氧气流量计

传统氧气流量计

数字氧气流量计

数字医用氧气流量计

数字医用氧气流量计招商

氧气流量表

医用氧气流量表

传统氧气流量表

数字氧气流量表

医用数字氧气流量表

医用数字氧气流量表招商

氧气计量表

医用氧气计量计

传统氧气计量表

数字氧气计量表

医用氧气计量表

医用氧气计量表招商

氧气吸入器

医用氧气吸入器

传统氧气吸入器

数字氧气吸入器

医用数字氧气吸入器

医用数字氧气吸入器招商

氧气吸入计时仪

医用氧气吸入计时仪

传统氧气吸入计时仪

数字氧气吸入计时仪

医用数字氧气吸入计时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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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式氧气流量计

医用数字式氧气流量计

医用数字式氧气流量计招商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招商

医疗器械信息招商

累计吸氧时间

累计吸氧量

计量不准确

用氧量

用氧治疗

氧气浪费

护士工作强度

吸氧

用氧管理

吸氧漏费

新生婴儿吸氧

ICU病房用氧

吸氧环境

吸氧时间

吸氧量

吸氧费用

医患纠纷

数字化医院

吸氧

吸氧监控

低流量吸氧

机械式氧气流量计

吸氧超量

用氧数据

数字化氧气吸入器

供氧压力

瞬间流量

护士工作站

超时吸氧

交叉感染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转子式氧气流量计

浮子式氧气流量计

新式流量计

氧气站

用氧成本核算

临床用氧计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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